2007年11月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用人单位哪些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张琪琦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哪些情况单位可辞退劳动者?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例一】2007年6月,小春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并约定了相关的工资待遇标准。至10月底,A公司以小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了小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案例二】2007年5月,B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进行了裁员,小夏是其中一员。2007年10月因引进了新的项目,B公司又重新招用员工,但并未通知小夏,小夏是否可以要求重新聘用?
  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法》对裁员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两种情形下才可以裁员,而在2007年1月1日后又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中相关的补充规定:首先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案例三】小秋系C百货公司的营业员,与公司签有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0月1日到2010年9月30日,其中约定“必须在公司服务满二年以上方可在公司申请怀孕指标;不在公司计划安排内的怀孕、生育者不能享受生育期间公司提供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对公司运作造成严重影响者,公司保留除名的权利。”小秋今年3月怀孕,公司以上述协议为依据在8月30日将她辞退,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首先必须指出,如上所述的“计划生育协议”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即使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其次《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妇女在为人类再生产中不可避免或必需的条件,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即使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劳动法》26、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被辞退符合法律规定,但并非因其自身的过失而引起,那么我们就享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当我们面对是用人单位的非法辞退,我们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这一期间劳动者的损失。
                            
  法律链接:         
  《劳动法》25、26、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